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51号
申 请 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于2024年10月1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职责且不予答复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实事求是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7月25日邮寄履行职责申请书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6日签收,但履职申请书中涉及的事项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而且也不给予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涉嫌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在农田劳作时被某村委工作人员康某故意伤害致鼻骨骨折、歪斜无法复原,被申请人理应履行查处职责,对凶手做出依法合规的处理,但时至今日,被申请人疏于履职,我行我素,对已造成的违法行为不作妥善处理,庇护凶手,实属有法不依。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不得慵懒无为。最高法(2018)法行申9030号裁判要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政机关存在依职权应履行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即持续负担作为义务,该作为义务不因行政机关怠于履行而消失。特别是在行政相对人已向行政机关提出履行职责申请时,行政机关更应及时有效履行……”,被申请人违反了这一原则,应确认违法,并责令履行职责,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回复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拒不履职且有法不依,希上级政府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有法不依、怠于履职的部门作出依法合规的复议决定,真正兑现谁主管、谁负责、谁肇事、谁担责的原则,彰显习近平主席以人民利益至上原则的实现。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请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申请(附EMS邮寄凭证,编号:XXXX);2.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2017年5月15日,刘某某报警称其被张家港市杨舍镇后塍某村村委工作人员康某殴打。接警后,我局后塍派出所即于当日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2017年5月15日上午,某村村委工作人员康某与同事至某村找村民刘某某处理拆迁信访事项发生矛盾,致使刘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刘某某伤情为轻微伤。事后,刘某某在调查中向公安机关表示本案是由拆迁纠纷引起的,要等政府处理结束拆迁纠纷后再处理与康某打架受伤一事。2019年6月22日,刘某某向苏州市公安局递交《履责申请书》,要求苏州市公安局责令我局对其于2017年5月15日被殴打案依法作出处理。2019年7月9日,苏州市公安局将该申请层转至我局处理。经调查,本案康某是受镇政府委托从事公务行为,根据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该案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2019年9月7日,我局民警已将本案处理结果当面告知刘某某。至此案件处理完毕。2020年7月1日,刘某某向我局提出重新调查其于2017年5月15日被康某殴打一案的申请。我局于2020年7月9日再次向刘某某当面告知了处理情况。2020年9月5日,刘某某又向我局递交恢复审查申请书,要求我局重新调查其于2017年5月15日被康某殴打一案。我局于2020年9月16日再次向刘某某电话告知了处理情况。二、申请人刘某某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2019年9月7日,我局将案件处理结果当面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已于2021年4月15日就该案向苏州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公安局于2021年4月19日予以受理,经审理认为刘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经超出行政复议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驳回刘某某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此后,刘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三、申请人来信内容系对同一事项重复提起申诉的行为。申请人曾因其于2017年被殴打案多次来信反映情况,我局均予以答复告知。现申请人仍以相同事由邮寄信件,再次要求我局对该案作出处理,属于申请人对同一事项提起申诉的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该案不属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我局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已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苏州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已受理过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答复,请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刘某某询问笔录2份;3.刘某某请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信封等材料复印件;4.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各3份;5.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
经查:2017年5月1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后塍派出所依法受理刘某某、康某殴打他人案。2019年6月22日,申请人刘某某向苏州市公安局提交《履职申请书》,要求苏州市公安局责令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对上述案件依法作出处理。2019年9月7日,被申请人民警当面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后申请人又于2020年两次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对同一案件的审理,被申请人民警均再次答复申请人该案的处理结果。2021年4月15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处理上述殴打他人案件,向苏州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2021年6月15日,苏州市公安局以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申请期限为由,作出了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2024年7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履职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查处上述案件办理过程中派出所的不作为行为,同时依法处理该殴打他人案件。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2.刘某某询问笔录2份;3.刘某某请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信封等材料复印件;4.视听资料说明书、光盘各3份;5.苏州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6.请求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申请(附EMS邮寄凭证,编号:XXXX)、投递记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履职申请实质上是不服案涉殴打他人案件的处理结果,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申请人于2021年就同一事项向苏州市公安局提起了行政复议,苏州市公安局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目前该行政复议决定已生效。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过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此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刘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