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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不服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2024〕张行复第131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12-18 15:03: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31号

申 请 人:王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卞春生,该镇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杨综执罚决〔2024〕20207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9月6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24年9月14日补正申请材料,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2024年11月8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杨综执罚决〔2024〕20207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制止被申请人将要实施的非法强制拆除。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上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错误的,其相关告知内容是违法的。理由如下:申请人不是处罚的当事人,执法机关张冠李戴,把与案无涉的王某作为处罚的当事人,其令人震惊,莫非这样的手段,是杨舍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标志?!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含义是其有财产及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被申请人要对所谓的申请人的不动产进行拆除的前提条件是:1.该房屋腾空。2.被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职权范围。3.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4.对被强制拆除的房屋必须合理性补偿安置,结合本案实际。5.本实际周边此类现象,要一视同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一,被申请人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通知他人强制拆迁的职权?!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不是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机关都可以对任何公民、组织行使上述权利。中国的公民,其财产处于没有法律保障的状态。这社会不就成了无法无天的社会了吗?第二,什么叫违法建筑,违法建筑由哪个部门认定,人们对于违法建筑的认定不服,是不是有权利提出异议,按照什么程序提出异议。结合本案:申请人不是处罚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被具有法定的权威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也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对上述房屋作出违法建筑的认定。如果这些都没有,是不是任何部门任何人都可以有权利认定他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第三,申请人的房屋遭遇违法强拆,并且对拆迁后的补偿安置至今没有达成任何协议。也没有经过仲裁和法院判定,这完全违反了法律。申请人坚决予以抵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将以生命的代价予以保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杨综执罚决〔2024〕20207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职权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法定撤销事由与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依法对市容市政、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土地管理、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等违法行为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因此,答复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超越职权的问题。针对某小区X幢X室涉嫌违法建设的情形,答复人接到群众举报后即开展调查,并向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资规局”)发出《抄告单》。根据市资规局的复函,该户搭建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答复人随后予以立案,并依法定程序展开调查。根据现场调查(勘验)情况、对申请人本人的调查(询问)情况(申请人自认该房产的业主系其岳父,申请人负责装修工作,阳光房等建、构筑物均由其负责搭建,在此之前未到相关部门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结合上述市资规局的复函,答复人充分尽到了调查责任,可以认定申请人实施了违法建设行为,不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小区X幢X室搭建建(构)筑物,其虽非房屋业主,但确系违法建设行为人。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第1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执法过程中,答复人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后经法制审核、负责人集体讨论等程序,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申请人,故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综上,答复人的整个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取证公开透明、获得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法定可撤销的事由。二、针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答复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不涉及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尽管申请人的岳父母享有某小区X幢X室的产权,但其在该房屋上的合法权益是有边界的,即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内容为限。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即为违法建筑,不属于产权人“合法权益”的范畴,不受法律保护。三、答复人尚未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申请人的相关诉求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限申请人于三十日内自行拆除某小区X幢X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搭建的建(构)筑物,并告知其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答复人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因此,申请人所主张的强制拆除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况且申请人既已申请行政复议,答复人在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之前也不会实施强制拆除。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驳回,维持答复人作出的张杨综执罚决〔2024〕第20207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抄告单及附件、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对建(构)筑物是否办理规划手续的复函及附图;2.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执法视频及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EMS快递单及查询记录截图;4.法制审核申请书、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EMS快递单及查询记录截图。

经查: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X幢X室不动产权利人为李某、勇某,申请人王某为李某的女婿,也是上述房屋的住户。2016年左右,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该处房屋搭建建(构)筑物。后被申请人接群众举报,将相关情况抄告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予以核查。2024年4月16日,张家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被申请人出具复函,认定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X幢X室搭建的建(构)筑物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复函的附图标注了案涉建筑的六处部位。2024年4月24日,被申请人对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立案。调查中,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勘验(申请人未到场),询问了申请人,认定实际违法行为人系申请人。2024年7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告知书于2024年7月6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作出张杨综执罚决〔2024〕20207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18日将该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抄告单及附件、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对建(构)筑物是否办理规划手续的复函及附图;2.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表、执法证复印件、执法视频及情况说明;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EMS快递单及查询记录截图;4.法制审核申请书、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5.行政处罚决定书、EMS快递单及查询记录截图。

本机关认为:根据《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张家港市各建制镇人民政府集中行使包括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因此,被申请人对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立案前通过向资规部门征询,取得了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案涉建筑是否办理规划手续的复函,该复函附图通过标注案涉建筑的外观照片,对存在违法建设的部位进行了示意。被申请人在取得该初步证据后应积极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调查情况对具体的违法建设部位进行认定。经查,虽然被申请人在调查中进行了现场勘验并询问了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在勘验中对具体的违法建设部位进行调查,也未在询问中向申请人确认违法建设的具体情况,且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曾向申请人出示反映违法建设具体部位的材料。因此,被申请人未对违法建设具体部位进行准确认定,其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张杨综执罚决〔2024〕20207020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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