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54号
申 请 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兵,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不服,于2024年10月19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12315平台(1320582002024090255632630)做出的举报程序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4年8月22日在美团平台店名为XXX购买了“自制酸梅汤”。收到产品后喝了发现味道不对劲,于是发现该商品外包装和商品上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点开该商家食品档案查看,没有自制饮品的经营类目,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标准,该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举报事项做出了回复,内容如下:经查,被举报方销售的酸梅汤为自制饮品,不需要标明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不构成违法,我局对上述行为不予处罚。对于被举报方没有自制饮品经营许可的情况,我局已将线索移送杨舍镇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理。申请人不服,遂复议。本次复议针对的是举报程序。申请人认为:根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该商家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已经违反了规定,应当立案。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有理由怀疑被申请人有包庇嫌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商家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立案查处。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张家港市人民政府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全国12315举报截图;2.购买订单及商品图片。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9月2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店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未取得自制饮品的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制酸梅汤”,且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举报。收到举报后,经答复人查询,被举报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不包含自制饮品,该店涉嫌存在未经许可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违法行为,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9〕81号)的相关规定,该举报事项的处罚权由杨舍镇人民政府行使,答复人于9月2日移送杨舍镇人民政府。9月10日,答复人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自制酸梅汤”,被举报人提供了“自制酸梅汤”的销售记录。答复人于9月13日决定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自制酸梅汤”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因被举报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答复人于9月20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因此,答复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相关程序,履行了举报处理职责,程序合法。二、申请人非普通消费者,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与其无利害关系。《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答复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依法处理,在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举报人享有对被举报人施加负担之请求权的情况下,申请人与作成或加重对被举报人的处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4年11月5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投诉34次、举报22次,在答复人辖区投诉举报记录28条,今年以来针对答复人对其投诉举报的处理提起行政复议3起。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其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实为利用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能进行牟利,浪费行政资源,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答复人对被举报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与其无利害关系。综上,答复人已依法履行职责,处理程序合法,答复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与其无利害关系,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2.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单、邮件轨迹截图;3.立案审批表;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5.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酸梅汤”照片打印件;6.全国12315平台告知记录;7.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截图打印件;8.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9〕81号)。
经查:2024年9月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店铺(以下简称被举报人)存在未取得自制饮品的食品经营许可销售“自制酸梅汤”以及其外包装未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收到举报后,被申请人根据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9〕81号)的相关规定,于9月2日将该店涉嫌未取得自制饮品的食品经营许可从事自制饮品制售的违法线索移送杨舍镇人民政府处理。9月10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销售“自制酸梅汤”,被举报人提供了“自制酸梅汤”的销售记录。根据检查情况,被申请人于9月13日决定对被举报人涉嫌销售外包装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自制酸梅汤”的行为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立案情况告知申请人。经调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9月20日决定对被举报人不予行政处罚,并于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单;2.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线索移送单、邮件轨迹截图;3.立案审批表;4.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5.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酸梅汤”照片打印件;6.全国12315平台告知记录;7.全国12315平台(2021年新版)截图打印件;8.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张家港市镇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发〔2019〕81号)。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根据此项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对举报人实行奖励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告知或者奖励。”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将该举报中不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线索及时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查处;随后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线索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核查。2024年9月13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立案受理情况;2024年9月20日,决定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举报事项处理结果,现有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举报处理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举报程序不合法,针对举报程序提起复议,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