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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案〔2024〕张行复第179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12-18 13:08: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179号

申 请 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     址:张家港市锦丰镇永协路1号

法定代表人:蒋铭明,该大队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3205821960222272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2024年1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准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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