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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不服张家港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案〔2024〕张行复第22号

来源:张家港市司法局发布时间:2024-04-30 09:40:00访问量:字体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张行复第22号

申 请 人:任某某

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

地     址:张家港市港城大道180号

法定代表人:钱飞,该局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城南)不罚决字字〔2024〕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张公(城南)不罚决字字〔2024〕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重作。

申请人称:于2024年1月15日下午在某公司办公室,真实发生齐某打了我一耳光,可是公安局却并未进行任何处罚,因为发生这一事件导致我从公司迫于就业存在安全风险离职。目前希望能够撤销决定书并责令重作,给予一个受害人员公平的处理结果。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张公(城南)不罚决字字〔2024〕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急诊病历、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

被申请人称:一、我局对任某某指控齐某殴打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2024年1月15日下午,我局城南派出所接报警称: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大厦的某公司有人被打。城南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场处置,经现场询问,任某某称其因工作琐事与齐某发生矛盾纠纷,后其被齐某采用手打的方式殴打。当日,城南派出所即对该案受案调查。受案后,城南派出所民警于当日传唤涉嫌殴打他人的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调查;对被侵害人任某某进行询问,对在场证人席某某、李某某制作询问笔录。任某某指控称:其和齐某谈工作琐事时,齐某突然情绪失控,用右手手背击打其左侧面部,导致头晕疼痛。齐某辩称:其安排任某某对工作文案材料进行修改,任某某不服从工作安排,后其用右手推在任某某右臂,将任某某推开后其自行修改相关文稿,没有发生殴打行为。现场证人席某某称:看到齐某右手有挥动的动作,但未能看到是否系殴打任某某。现场证人李某某则称未看见案发过程。经调查,任某某指控齐某对其实施殴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因此,我局于2024年2月7日对齐某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事实清楚。二、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经调查,任某某指控齐某对其实施殴打的证据不足,齐某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齐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依据正确。三、我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4年1月15日,我局城南派出所对该殴打他人案受案调查。受案后,城南派出所办案人员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调查结束后,我局于2024年2月7日经审批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后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送达任某某与齐某,办案程序合法。综上所述,我局于2024年2月7日作出的张公(城南)不罚决字字〔2024〕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任某某询问笔录;4.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5.齐某询问笔录;6.证人席某某、李某某询问笔录;7.抓获经过;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任某某);9.任某某医院就诊记录;10.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11.送达回执;12.户籍信息资料。

经查:2024年1月15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大厦的某公司有人被打。民警赶至现场处警,申请人任某某当场指认齐某采用手扇巴掌的方式对其实施殴打。当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对“任某某被殴打案”受案调查。被申请人民警对申请人、证人席某某、证人李某某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齐某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民警提供病历资料复印件。2024年1月26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与齐某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民警对齐某传唤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经调查,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作出张公(城南)不罚决字字〔2024〕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齐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决定对齐某不予行政处罚。2024年2月8日,被申请人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齐某。因申请人在外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沟通后,将上述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送达于申请人居住的张家港市杨舍镇某小区xx幢xx室。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2.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任某某询问笔录;4.呈请传唤报告书、传唤证;5.齐某询问笔录;6.证人席某某、李某某询问笔录;7.抓获经过;8.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任某某);9.任某某医院就诊记录;10.传唤通知家属情况表;11.送达回执;12.户籍信息资料。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治安管理处罚工作。故被申请人对发生在辖区内的治安案件具有查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本案中,申请人指控被齐某采用手打的方式殴打。但齐某辨称其因申请人不服从工作安排,用右手推在申请人右臂,将申请人推开后其自行修改文稿,未对申请人进行殴打。现场证人席某某称只看到齐某右手有挥动动作,未看到齐某殴打申请人。证人李某某称未看见案发过程。综合全案证据,仅凭申请人的陈述不能证实齐某实施了殴打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齐某殴打申请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5日依法受案,后传唤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询问,对申请人任某某、证人席某某、证人李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接受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次日送达齐某与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张家港市公安局作出的张公(城南)不罚决字字〔2024〕213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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