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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79603/2024-00005
区镇文件
建设规划
张家港市乐余镇
2024-08-28
2024-08-28
乐政发规〔2024〕1号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2029年12月31日废止。

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政发规〔2024〕1号

各村、社区企事业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张家港市乐余镇人民政府

2024828

(此件公开发布)


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妥善解决农户建房问题,根据《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91号)、《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试行)》(张农办发〔202210号)《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张委办发〔202328)、《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推进全市农房翻建的若干激励措施(试行)》(张政办〔202353)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制定乐余镇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一、加强责任落实

农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为全面加强和规范农村住宅建设管理,进一步落实“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要求,镇社会事业和建设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农户建房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农经、规划建设、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各村(场)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为农村稳定发展夯实基础。

二、农房建设管理区域

(一)允许建房区域

1.开发边界外区域

根据镇村布局规划及乐余镇近期建设规划,在开发边界以外的所有区域可按照建房程序申请建房。

2.开发边界内区域

在开发边界内,除以下区域禁止翻建外,其余区域都可按照建房程序申请建房(详见规划图):

1庙港河以西、乐坤路以北、乐红路以南、202县道以东区域(永利小区除外);

2商贸街以东、乐红路以南、四干河以西、乐富路以北区域;

3大寨河以东、四干河以西、扶桑小区北侧河道以北、乐富小区南侧河道以南区域(包括老年过渡房北侧、扶桑小区东侧、老四干河西侧60米以内沿河农房和乐富小区东侧、四干河西侧40米内沿河农房);

4北中心河以北、老街以东、镇北路以南、海狮路以西区域;

5乐江花苑拆迁区域;

6沪通铁路以东、乐丰路以北、西环路以西、乐红路以南区域。

3.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可申请原地翻建,宅基地面积不超16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不超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3层(允许3层),建筑总面积不超300平方米屋面阁楼前墙高度不得超2米)。

(二)禁止建房区域

允许建房区域以外,农户建房一律停止审批,如房屋破损严重或子女已至法定结婚年龄急需婚房的可申请预拆迁,各村根据每年分配的预拆迁名额(禁止翻建区域内户数的2%左右,每年的名额将根据安置房建设的进度作相应的调整)和轻重缓急的原则进行上报,待镇社会事业和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商后确定。

(三)位于闸西、登全、东兴、齐心四个已实施整村三优三保和永乐村净谷区域内,暂时未拆迁的农户,停止建房审批,按原拆迁政策执行。

(四)允许翻建区域内根据各村(场)实际需求,可编制对应的实用性村庄规划,选取合适位置进行异地翻建。

三、严格执行政策

(一)新(翻)建房屋

1.每户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申请建房的主体为农村在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的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结合家庭人口数量、房屋户型结构来确定。

2.分户条件参照《苏州市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91号)执行。

3.推进老旧危房自主更新,对于2000年及以前建的农房或评估(鉴定)为CD级的危房,根据《市政府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张家港市既有建筑危险住房解危指导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2210)等相关文件要求,优先予以解危。对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福利房的,或者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的,产权人有改善意愿的,在不超过原审批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且满足现行审批标准的情况下,允许建房方案通过村民自治的方式经村集体同意后进行自主更新改善。

4.对于特殊类型的建房户,由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提交镇社会事业和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商。

(二)预安置

1.申请预安置的对象,户口必须在本村,且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享受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福利住房或为事业编制、公务员的对象不得享受预安置。

2.符合分户条件的未婚男性村民(年满22周岁以上),给予面积为80的公寓房安置。

3.无房户按家庭在册人口给予每人40的公寓房进行安置,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可另增加40,如在22周岁前已享受预安置的,在年满22周岁后不再另行安置40安置房。

4.申请人申请的公寓房超面积部分不得超过80

5.安置房的结算价格参照拆迁中的无房户安置价格。

(三)离婚户

1.对属于本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年满45周岁且离婚已满五年以上的离婚户给予40的公寓房进行安置,房源由政府指定安排;如离婚时子女由其抚养,按家庭在册本镇人口给予每人40的公寓房进行安置,年满22周岁的未婚男性可另增加40

2.离婚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安置:

1在离婚时有权分割房产而自愿放弃的;

2离婚时分到商品房或离婚后购买过商品房的;

3存在其他虚假情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