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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180225/2024-00004
部门文件
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
2024-03-12
2024-03-12
张城发〔2024〕18号
有效

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印发《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的通知

张城发〔2024〕18号

机关各科室(部门),下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执法)车辆管理,更好地发挥公务(执法)车辆的使用效率,提高应急快速出车能力,根据《张家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将修订的《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车辆管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

2024312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城市管理局机动车辆

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务(执法)车辆管理,更好地发挥公务(执法)车辆的使用效率,提高应急快速出车能力,根据《张家港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一、机动车辆使用管理

1.全局所有车辆由局扎口,统一调度。工程作业车辆及特种车辆日常使用、管理由业务部门负责。

2.车辆的管理和使用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国家、省、苏州和我市公务用车相关规定,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违规加油、使用公车从事非公务活动等违规行为。

3.局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公务车辆安排专职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管理。非专职驾驶人员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驾驶公务(执法)车辆。在专职驾驶员另有任务时,方可优先选派驾龄较长的人员驾驶。

4.全局公务(执法)车辆使用实行统筹安排制,工作时间用车的,按人车固定原则进行派车;其他时间用车的,由后勤口调配。星期天、节假日,由后勤口按照值班表安排值班车辆,值班结束后,车辆应规范停放在局大院固定位置。

5.工作人员符合用车条件申请用车的,本市范围须经后勤口负责人同意,出本市范围须逐级上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后勤口派车。所有印有执法标志的车辆在开展常态业务工作时原则上不得出张家港市,上级部门或市局组织重大活动的除外。

6.全局所有公车的日常使用,均须按要求录入“张家港市公务用车智能化管理平台”,并规范填写项目明细。明细包括:燃油费、保险费、过路过桥费、维修维保费等相关费用。

7.驾驶员是配属车辆的直接责任人,平时应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保持车容干净整洁、油量合适,发现问题按规定申报维修,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并规范处置,做到文明驾车,爱护装备,热情服务。驾驶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加油卡余额低于1000元;ETC余额少于500元,应及时通知后勤口,由后勤口统一向市机关事务中心申请费用。

8.驾驶员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超速行驶、闯红灯、违章停车等违法行为,对违反相关规定被执法部门处罚和被要求民事赔偿的,由驾驶员自行处理。严禁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半个月考核奖;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9.坚持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科学合理启停机动车,节约公用燃油,严禁长时间空车怠速。

10.后勤口、督查科加强公车的日常检查,对违反车辆使用管理规定、未按督查要求整改、整改不及时的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局党委严肃处理。

二、车辆维修及保养规定

1.机动车辆若需要维修或保养的,我局实行市级定点维修制,并需按要求逐级审批。修理时如果需要增加维修项目的,必须及时报后勤口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车辆内外装饰,包括旧车更新装饰,由后勤口集中统一实施,禁止擅自增加装饰项目,严禁加重电路负担的装饰,以防发生意外事故。执法车辆采取制式涂装,统一标志标识,由后勤口按照相关标准要求扎口负责。

3.如发现把单位的燃油擅自私加到其他车辆使用的,相关责任人按照考核规定严肃处理。

三、车辆事故责任及处罚

1.造成重大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在全体人员大会上作检查,扣发当年的考核奖;同等责任的,相关会议上作检查,扣除半年的考核奖;相关人员所属部门在内部考核中予以考核体现。

2.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的,扣发3个月考核奖;负同等责任的,扣发当月考核奖;相关人员所属部门在内部考核中予以考核体现。

3.造成轻微交通事故责任的,视情节扣除部分考核奖。

4.车辆发生主责或同责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保险公司理赔的差额部份,全部责任的赔偿费用不超过5000元,主要责任的赔偿费用不超过3000元,同等责任的赔偿费用不超过2000元。

5.凡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特别是无证人员驾车,或擅自驾车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四、车辆驾驶人员管理

1.车辆驾驶员应通过交通部门专业培训机构正规培训,并获得驾驶员资格且技术熟练。经后勤口审核备案后,方可驾驶执法车辆。初学者,一律不得驾驶执法车辆。

2.驾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驾驶,避免违章。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超速行驶,爱护车辆、装备。

3.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非指定驾驶人员,未经许可严禁擅自驾驶单位公车,违者经查实一次扣除半个月的考核奖,并连带扣除该车驾驶员半个月考核奖。

4.未经后勤口负责人批准(下属单位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的、私自出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半个月考核奖;擅自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当月全部考核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予以辞退。

5.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局后勤口报备,并及时报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和保险部门,进行妥善处理,隐瞒不报的,追究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并扣责任人半个月考核奖。

6.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下属单位负责人对所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负有严格管理、保障安全的责任,部门人员因违反本规定被执法部门处罚或被要求民事赔偿的,由违规人员所在的部门自行负责;同时,视情节轻重,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并按考核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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