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镇:
现将《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落实工作,宣传引导企业用好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不断增强我市科技创新活力,助力全市高质量发展。
张家港市科学技术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4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张委发〔2023〕2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构建良好创新生态,结合科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中科技领域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申报主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张家港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的企业,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重点发展方向;
(三)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记录;
(四)支持条件中明确的具体要求。
第三章 营收贡献
第四条 营收贡献扶持内容为鼓励我市生物医药等工业企业营业收入上台阶。
第五条 营收贡献扶持标准
工业营业收入上台阶:2023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生物医药企业,分别得0.5分、1分、3.5分、6分、15分。级差享受。
第四章 创新投入
第六条 创新投入扶持内容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创新平台建设、预研资金和后支持、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共享。
第七条 创新投入扶持标准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2023年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得0.8分。
(二)成果转化:对引入先进适用技术熟化、工程化、符合本市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项目,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0万元,得0.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分,得分上限为5分。
(三)研发费用:对在2021和2022年度汇算清缴中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每增加20万元,得0.1分;新获评江苏省研究生工作站,在建设期内的,得分系数为1.1;企业建有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在有效期内的,得分系数为1.2;企业为苏州“独角兽”培育企业、省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得分系数为1.3。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30分。以上条款按就高不重复享受。
(四)创新平台建设:对我市重点创新平台,经主管部门审核,结合绩效情况给予赋分。首次获评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以企业为主体自建),在建设期内的,第一档得40分,第二档得20分,第三档得10分;验收通过后,第一档得30分,第二档得20分,第三档得10分。与研发费用、成果转化、苏州先进技术研究院不重复享受。
(五)预研资金和后支持:预研阶段由评审分为一、二、三类,分别得1分、0.8分、0.5分。后支持阶段由评审分为一、二、三类,分别得2分、1分、0.5分。与研发费用不重复享受。
(六)生物医药、医疗器械:首次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其中第二类产品实际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的,得0.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分;第三类产品实际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的,得1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2分。单个企业年度得分上限30分。同系列类似产品不重复支持。
(七)科学仪器共享:省创新券实际服务金额达到5万元,得0.2分,每增加5万元,分值再加0.1分,得分上限1分。苏州大型科学仪器共享服务用户实际服务金额达到10万元,得0.5分,每增加10万元,分值再加0.15分,得分上限3分。与创新投入支持不重复享受。
第五章 荣誉激励
第八条 荣誉激励扶持内容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第九条 荣誉激励扶持标准
(一)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首次获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得1分。
(二)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省级科技一等奖,得2分;省级科技二等奖,得0.5分;省级科技三等奖,得0.2分。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得6分、3分。级差享受。经省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得2分。
(四)众创空间:新认定国家级、省级众创(星创)空间,分别得5分、1.5分。级差享受。
第六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市科技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修改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做好统一申报、政策落实工作;
(二)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三)负责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项目年度预算编制、执行;
(四)负责制定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负责项目赋分、政策兑现等工作;
(五)对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开展绩效自评价;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发改委制定、修改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
(二)配合市科技局制定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科技领域)实施细则;
(三)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指标下达,根据审定的项目资金、用款计划申请,下达用款计划;
(四)视情况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张家港市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申报流程
第十二条 发布通知
(一)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开展申报的项目类别,及时编制和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日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具体要求,其中申报条件应遵循条目化、可操作、可审核的原则。
(二)申报程序实行线上申报,即通过“涉企服务一体化平台”申报,所有事项统一纳入平台系统。
第十三条 “免申即享”事项
市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项目均为“免申即享”事项,即工业营业收入上台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成果转化、研发费用、创新平台建设、预研资金和后支持、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科学仪器共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进步(技术发明)奖、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精准筛选出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企业无需线上申报,但所有事项涉及企业均需及时在平台注册并完善资料。
第十四条 审核赋分
市科技局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进行赋分,同一项目享受不同事项赋分的,除文件中特别明确的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赋分,平台自动计算赋分后由责任部门与报备部门审核协商。根据赋分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确定支持对象和资金支持方案。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 上述扶持资金根据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其中研发费用奖励,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
第十六条 同一项目享受不同财政资助的,除文件中特别明确的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资助。政策明确级差享受的事项,严格按照级差资助。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一经发现申报单位有假项目、假发票、假审计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将收回全部支持资金,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科技领域)相关项目。
第十八条 细则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以后每年根据市级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修订情况进行修订,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于下一年度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