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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安全“三同时”,保障项目无隐患

来源:张家港市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8-16 14:38:00访问量:字体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这是防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为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不重视安全设施建设,在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阶段忽视生产的安全要求,没有配备应有的安全设施,从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存在着严重的设计性安全隐患,造成严重的资金浪费甚至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近日,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企业对安全“三同时”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新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执法人员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了约谈,并立案查处。

案件名称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2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苏州某地板膜印刷企业的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的地板膜印刷项目(共分二期,分别于2016年7月份投产和2019年10月份投产,该项目投资金额为1050万元)在建设前,该单位未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单位上述地板膜印刷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和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上述地板膜印刷项目在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其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

该单位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向该单位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立即整改,并依法对该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及罚款。

相关法律条款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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