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儿童安全座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采样
在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索取发票等购样凭据留证。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2电商平台采样
抽样数量为2件,其中1件作为检验样品,1件为备用样品。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2.3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货号)规格的产品。
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4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动态试验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GB 27887-2011第6.1.3条
2
加载后带扣开启试验
GB 27887-2011第6.2.1.1条
3
标识
GB 27887-2011第8条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依据 |
检验方法 |
|
1 |
动态试验 |
GB 27887-2011及第1号修改单
|
GB 27887-2011第6.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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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加载后带扣开启试验 |
GB 27887-2011第6.2.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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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标识 |
GB 27887-2011第8条 |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27887-2011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及第1号修改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