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电子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本细则规定了此产品的抽样方法、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复检。
2.抽样方法
2.1实体店或生产企业采样
采用随机抽样法在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内或市场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同类别、同型号规格、同批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每种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抽查样品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
2.2抽样要求
抽样工作由抽样机构不少于2名抽样工作人员共同完成。所采样品应包括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包括检样和备样)应为同一批次。一经采样,立即封样,任何人不得调换。采样过程拍照留证。
样品的保质期应当能充分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检样及备样应分别封样,并分别加贴相应标识。样品(连同其原包装和使用说明)用清洁的包装袋(箱)密封包装后加贴封条封样,抽样人员和受检单位人员在封条处签字确认。包装的方式应能防止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损坏或被污染,封样的方式应能有效防止未经授权的拆封。采取摄像、拍照等形式记录样品封存过程。
2.3样品运输与保存
采样完成后,将样品和抽样单送或寄至检测机构,样品在保存及运输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保持样品状态良好。检测机构在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
3.检验依据
表1 电子锁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GB 21556-2008)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锁舌轴向静载荷 GB 21556-2008 GB 21556-2008 2 锁舌侧向静载荷 GB 21556-2008 GB 21556-2008 3 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湿热) GB 21556-2008 GB 21556-2008 4 抗干扰(静电放电) GB 21556-2008 GB 21556-2008 5 安全性要求 GB 21556-2008 GB 21556-2008 6 防破坏报警功能 GB 21556-2008 GB 21556-2008
表2 电子锁监督抽查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GA 374-2019)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输入错误报警 GA 374-2019 GA 374-2019 防拆报警 GA 374-2019 GA 374-2019 2 主锁舌抗轴向静压力 GA 374-2019 GA 374-2019 3 主锁舌抗侧向静压力 GA 374-2019 GA 374-2019 4 气候环境适应性(高温、低温、湿热) GA 374-2019 GA 374-2019 5 静电放电抗扰度 GA 374-2019 GA 374-2019 6 安全性 GA 374-2019 GA 374-2019
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4.判定规则
4.1依据标准
GB 21556-2008 《锁具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GA 374-2019 《电子防盗锁》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5.异议处理
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
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的,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任务下达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
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任务下达部门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