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单位:张家港市数据局
被告知人:张家港锦新荣物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562968080U)及利害关系人
因张家港锦新荣物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该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现将拟作出撤销变更登记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张家港锦新荣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时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变更登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张家港市数据局拟撤销张家港锦新荣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的变更登记。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自被告知之日起五日内到张家港市数据局进行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听证的可以向张家港市数据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张家港市数据局将依法撤销张家港锦新荣物资有限公司2017年7月7日的变更登记。
联系人:陈立秋;联系方式:58696086。
张家港市数据局
202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