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于2024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张大洋诉你单位江苏苏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即2025年2月17日下午13时30分在张家港市华昌路港城大厦辅楼一楼仲裁庭121开庭审理(0512-58122615),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张家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