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金港街道、后塍街道、德积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已经市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张家港市工业企业
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开展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3号)、《澳门太阳城赌城-【官网娱乐网站】: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的实施方案》(苏委办〔2020〕8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改革,以“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为导向,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提升工业企业资源要素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全要素生产率,推动张家港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工业宗地和工业企业在资源集约利用、科技创新、融合发展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设定、分类评定以及数据采集、结果发布等。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三条 评价指标及权重设置:集约指标80分,创新指标10分,融合指标10分。
第四条 集约指标80分,主要评价企业资源集约利用水平。其中亩均税收25分,亩均增加值25分,亩均销售收入10分,全员劳动生产率10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0分。
第五条 创新指标10分,主要评价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水平。其中创新主体培育2分、研发机构建设2分、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2分、研发经费增幅1分、科技项目承担能级1分、发明专利授权2分。同一评价内容得分就高不累加。
(一)创新主体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分,苏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1分。
(二)研发机构建设:建有国家级研发机构2分,省级1分,苏州市级0.5分,张家港市级0.3分。
(三)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5%的得2分,5%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4%的得2分,4%以下的按比例得分;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占对应年度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的得2分,3%以下的按比例得分。
(四)研发经费增幅:企业研发经费增幅20%及以上得1分,0—20%增幅的按比例得分。
(五)科技项目承担能级:企业新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1分,新承担苏州市级科技项目0.5分。
(六)专利:近3年内有高价值发明专利 2分,有发明专利授权1分。
第六条 融合指标累计不超过10分。主要考察企业信息化和智能化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以及企业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节水、人才、党建等融合发展情况。同一评价内容得分就高不累加。
(一)信息化: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2分,省五星级上云企业1分,省四星级上云企业0.5分。
(二)智能化:省级智能工厂2分,苏州市级智能工厂1分;省级示范智能车间1分,苏州市级示范智能车间0.5分,张家港市级示范智能车间0.3分;省级及以上认定的首台套1分。
(三)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分,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分,苏州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0.5分,张家港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0.3分。
(四)绿色低碳: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企业2分,省级绿色工厂1分;国家能效领跑2分,省级能效领跑1分。
(五)服务型制造: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2分,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1分,苏州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0.5分。
(六)质量:中国质量奖5分,中国质量奖提名奖3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2分,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1.5分;苏州市市长质量奖1分,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0.5分,苏州市质量奖0.3分;张家港市市长质量奖0.5分,张家港市质量管理优秀奖0.3分;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级1分,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级0.5分。
(七)标准:作为第一起草人制订国际标准2分,国家标准1 分,行业标准0.5分;参与制订国际标准1分,国家标准1分,行业标准0.5分。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一级评审2分,通过二级评审1分,通过三级评审0.5分。
(九)节约用水:国家水效领跑1.5分,省级水效领跑1分,苏州市级水效领跑0.5分;省级载体1分,苏州市级载体0.5分;开展合同节水0.5分;超年度计划用水量扣0.5分;主要产品单位取水量超定额扣0.5分。
(十)人才支撑:获评省“双创计划”及以上人才计划创业类的企业2分,获评苏州“姑苏计划”创业类的企业1分。
(十一)非公党建:获评“先进基层党组织”企业省级及以上1分,苏州市级0.5分,张家港市级0.3分。
(十二)品牌:驰名商标2分,江苏精品1分,苏州制造0.5分。
(十三)诚信纳税:A级纳税信用1分。
(十四)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省级及以上1分,苏州市级0.5分,张家港市级0.3分。
(十五)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报辅导1分,提交申报材料1.5分,正式上市2分。
第七条 将各评价指标得分加总,得出企业综合评价得分。
第三章 评价分类
第八条 根据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从高到低排列,按一定比例范围分成A、B、C、C-、D五类。
(一)A类(优先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前20%。
(二)B类(支持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20%—60%之间。
(三)C类(提升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60%—80%之间。
(四)C-类(警示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80%—90%之间。
(五)D类(限制发展类):综合评价得分排在后10%。
第四章 调 档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进行升档处理:
(一)优势产业链龙头企业、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的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直接评为A类。
(二)评价年度入库税收5000万元以上企业上调一类。
(三)评价年度智能化改造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四)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高成长创新型企业或培育企业、先导产业企业、科技领军人才企业、优势产业链重要配套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纳入“新地标企业”计划培育名单的企业、民生保障企业、应急保障企业、军工类企业、拟上市企业、“创新指标、融合指标”两项总得分高于全市平均的企业不定为C-或D类。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进行降档处理:
(一)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参评企业评价年度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二)年内发生1起较大突发环境事故、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较大火灾或第2起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一般事故、一般火灾时下调一类。
(三)对用地、用电、用水、排污、租赁情况等综合评价信息刻意隐瞒的企业下调一类。
(四)对发现属于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未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企业,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专项整治提升任务的企业,对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排查发现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生产工艺技术装备的企业下调一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直接定为D类:
(一)持有张家港土地的“空壳”企业、有持证用地且连续两年以上无营业收入和实缴税金的“僵尸”企业。
(二)不符合张家港产业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等需要,被列入专项整治、关停淘汰的企业。
(三)年内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的企业。
(四)被列入国家和省下发的各行业领域“黑名单”,或在省、苏州市和张家港市信用信息平台中有严重失信记录且未经修复的企业。
第十二条 综合评价范围包括全市所有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工商注册未满两年的企业、供地未满三年的企业和取得土地使用权且投产满三年但经各区镇认定为成长周期较长的企业及各区镇认定不适宜参评的企业可申请暂缓定类;企业发生安全环保消防事故视情况直接动态调整企业评价类别。
第十三条 企业各类升档事由不可叠加,以企业获得最优评级事由为准;因各类处罚、违规事由被降档的企业,原则上不可升档,不可申请暂缓评价。直接认定为A类的企业不占用A类企业名额。直接认定为D类的企业不占用D类企业名额。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评价年度的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表现。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工作含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结果公示和发布等步骤。
第十七条 数据采集、数据核对、评价分类依托张家港企业高质量发展体系建设平台进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结果公示、投诉受理、纠错等制度。综合评价结果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通报。因客观原因造成综合评价结果有误或遗漏的,由企业申请,经所在区镇审核,报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对综合评价结果给予调整或增补。
第十九条 以综合评价工作为基础,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加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第二十条 开展综合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综合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综合评价结果提出异议。
第二十二条 增强综合评价工作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意识。所有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在公开发布综合评价结果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相关部门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综合评价数据或发布相关信息。对在工作中违反纪律规定的人员及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根据实行中出现的新情况定期修订完善。原《张家港市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修订)》(张政办〔2019〕5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综合评价得分计算说明
附件
综合评价得分计算说明
评价指标 |
权重 |
评价内容 |
分值 |
集约指标 |
80分 |
亩均税收 |
25分 |
亩均增加值 |
25分 |
||
亩均销售收入 |
10分 |
||
全员劳动生产率 |
10分 |
||
单位能耗增加值 |
10分 |
||
创新指标 |
10分 |
创新主体培育 |
2分 |
研发机构建设 |
2分 |
||
研发经费占销售比重 |
2分 |
||
研发经费增幅 |
1分 |
||
科技项目承担能级 |
1分 |
||
专利 |
2分 |
||
融合指标 |
10分 |
信息化 |
2分 |
智能化 |
2分 |
||
专精特新小巨人 |
2分 |
||
绿色低碳 |
2分 |
||
服务型制造 |
2分 |
||
质量 |
5分 |
||
标准 |
2分 |
||
融合指标 |
10分 |
安全生产标准化 |
2分 |
节约用水 |
1.5分 |
||
人才支撑 |
2分 |
||
非公党建 |
1分 |
||
品牌 |
2分 |
||
诚信纳税 |
1分 |
||
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
1分 |
||
企业上市 |
2分 |
一、计算公式
1. 亩均税收(万元/亩)=实缴税金/占地面积
2. 亩均销售收入(万元/亩)=销售收入/占地面积
3. 亩均增加值(万元/亩)=增加值/占地面积
4. 全员劳动生产率(万元/人)=增加值/平均职工人数
5.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6. 单位能耗增加值(万元/吨标准煤)=增加值/总能耗
二、指标解释
1. 实缴税金。指企业在辖区实际缴纳入库且与持续经营有关的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免抵数-出口退库以外的其他退库数)、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委托代征税款以及滞纳金和罚款等。
2. 占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
3.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4. 增加值。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5.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用于能源加工转换的能源。
6. 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全部从业人员的年平均数。
7.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用于加计扣除的研发经费支出。
三、计分方法
(一)综合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指标权重确定各评价指标基准分。
(二)企业各项评价指标按如下方法计算得分:
1. 主要评价指标。为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有关评价指标的基准值按评价年度参评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的2倍设定。得分按有关评价指标的评价值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为避免某项指标对地块(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产生过大影响,设定每项评价指标的得分最高不超过该项评价指标基准分的1.5倍,最低为0分。若某项评价指标数据空缺,则该项指标得0分。
2. “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排名前10%的企业得基准分,并以其中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指标最小值作为该指标基准值,其它企业按其“研发经费占销售的比重”除以该指标基准值再乘以该指标基准分确定。没有研发经费数据的企业得0分。
3. 企业各项评价指标的评价值按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值计算确定。
四、综合评价方式
以工业地块为基本单位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单个企业有多个地块的,将所有地块视作一个整体计算综合评价得分;若多个工业企业共用一个地块的,将该地块上所有工业企业的评价数据进行叠加,合并计算综合评价得分(非工业企业不列入计算范围),其中无自主地块的纯租地企业参照地块所属企业的评价结果;若单个企业既有自主地块又有租赁地块,计算时按地块面积将相关产出和资源消耗均分至每个地块后按其自主地块评价。集团企业如需按集团口径(与其子公司合并)参评,须提出书面申请。